项目摘要
检测项目:1. 产品和原材料的质量抽检
2. 原材料比例证明(原材料的掺量比)
减免劳务增值税检测范围:
1.废水(液)、废气、废渣
利用工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余热、余压生产的电力或热力;
以含油污水、有机废水、污水处理后产生的污泥等为原料生产的干化污泥、燃料;
以废彩色显影液、电解废弃物、电镀废弃物、熔炼渣等为原料生产的金属;
以粉煤灰、煤矸石为原料生产的氧化铝、活性硅酸钙
2.再生资源
以稻壳、花生壳、三剩物、次小薪材等为原料生产的电力、热力、燃料;
以废弃的动物油、植物油为原料生产的饲料级混合油;
以回收的废矿物油为原料生产的润滑油基础油、汽油、柴油等工业油料;
以废旧电池、废催化剂、废灯泡(管)、废旧电机等为原料生产的金属;
以废塑料等为原料生产的化纤用再生聚酯专用料及再生塑料制品;
以废弃天然纤维、化学纤维及制品为原料生产的纤维纱及织布、再生聚酯产品等。
减免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检测范围:
1.共生、伴生矿产资源
以煤系共生、伴生矿产资源、瓦斯为原料生产的高岭岩、膨润土,电力、热力及燃气
2.废水(液)、废气、废渣
以粉煤灰、化工废渣、工业废渣等为原料生产的砖、墙板类产品、铁、盐类等
以工矿废水、城市污水为原料生产的再生水
以废生物质油,废弃润滑油为原料生产的生物柴油及工业油料 以焦炉煤气、发酵废气、火炬气等为原料生产的硫磺、硫酸、脱硫石膏,可燃气等产品
3.再生资源
以废旧电池、电子电器产品、废感光材料、废灯泡(管)为原料生产的金属、非金属;
以锯末、树皮、枝丫材为原料生产的人造板及其制品
以废塑料为原料生产的塑料制品
以废、旧轮胎为原料生产的翻新轮胎、胶粉
以废弃天然纤维;化学纤维及其制品为原料生产的造纸原料、粘合剂、再生聚酯等
以农作物秸秆及壳皮为原料生产的代木产品,电力、热力及燃气
为创新政府管理与服务,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提高办事效率,全面落实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相关优惠政策,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全省网上办事大厅建设的统一部署,我省把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工作纳入网上办事范围,今后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可通过网上办事大厅申报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根据《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将资源综合利用认定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程序
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分为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工艺)认定和资源综合利用电厂(机组)认定。
(一)申报条件
1.申报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的企业,必须首先具备以下条件:
(1)生产工艺、技术或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相关标准;
(2)资源综合利用产品能独立计算盈亏;
(3)所用原(燃)料来源稳定、可靠,数量及品质满足相关要求,以及水、电等配套条件的落实;
(4)符合环保要求,不产生二次污染;
2.申报综合利用认定的发电单位,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按照国家审批或核准权限规定,经政府主管部门核准(审批)建设的电厂;
(2)利用煤矸石(石煤、油母页岩)、煤泥发电的,必须以燃用煤矸石(石煤、油母页岩)、煤泥为主,其使用量不低于入炉燃料的60%(重量比);利用煤矸石(石煤、油母页岩)发电的入炉燃料应用基低位发热量不大于12550千焦/千克;必须配备原煤、煤矸石、煤泥自动给料显示、记录装置;
(3)城市生活垃圾(含污泥)发电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垃圾焚烧炉建设及其运行符合国家或行业有关标准或规范;使用的垃圾数量及品质需有地(市)级环卫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每月垃圾的实际使用量不低于设计额定值的90%;垃圾焚烧发电采用流化床锅炉掺烧原煤的,垃圾使用量应不低于入炉燃料的80%(重量比),必须配备垃圾与原煤自动给料显示、记录装置;
(4)以工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可利用的热能及压差发电的企业(分厂、车间),应根据产生余热、余压的品质和余热量或生产工艺耗气量和可利用的工质参数确定工业余热、余压电厂的装机容量;
(5)回收利用煤层气(煤矿瓦斯)、沼气(城市生活垃圾填埋气)、转炉煤气、高炉煤气和生物质能等作为燃料发电的,必须有充足、稳定的资源,并依据资源量合理配置装机容量。
(二)办理流程
1.企业申请。申报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工艺)认定的企业,应于受理时限内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网址:61.144.19.68)按要求填报电子材料,同时提交书面申报材料。
2.地市预受理。申报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工艺)认定的企业,由所在地地级以上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级财政部门进行网上预受理审核,并提出初审意见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和省财政厅。
申报资源综合利用电厂(机组)认定的发电单位,由地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进行网上预受理审核,并提出初审意见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3.省受理审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收到网上电子申报材料及经地市核实完整的书面材料后正式受理申报,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审,并根据需要进行现场审查。
4.联合会审。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会同省财政厅等相关部门及行业专家,组成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委员会对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工艺)、电厂(机组)进行认定,或根据有关规定提出初审意见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
5.公示。通过会审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工艺)、电厂(机组)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通过的资源综合利用电厂(机组),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在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网站()上公示。
6.认定。公示10日内无异议的予以公布,颁发《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并将有关认定情况抄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同时抄送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和财政部驻广东财政监察专员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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